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执行规模、时限有什么划定?
2019-04-01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广东全省域规模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种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种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具体执行时间为:1、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未实行清洁能源革新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划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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