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新建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将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近日,沈阳市生态情况局宣布《沈阳市生态情况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情况治理事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情况治理事情进行了调解优化,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将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通知》提出,全市规模内可依法依规建设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锅炉容量应大于65蒸吨/小时。全市都会供热计划笼罩的区域内,允许建设切合计划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在计划确定的总容量规模内,可对切合计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等容量替代。都会供热计划未笼罩区域内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新建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规模内,可以装置使用单台容量35蒸吨/小时以上的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建成区以外区域,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在已经实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关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
别的,《通知》对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关于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划分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二是关于都会供热计划笼罩区域内新建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以及都会供热计划未笼罩区域的非建成区内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上民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都会供热计划未笼罩区域的非建成区规模内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下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关于三环路以外建设的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位于建成区规模内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位于建成区之外的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四是关于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锅炉规模之外,新建的生物质锅炉接纳生物质燃料气化燃烧(带独立气化设备)的锅炉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不切合要求的,将开展治理设施提效升级,并于2024年年底前整改完毕。